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精神,我局制订《万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资金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十四届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4月7日印发实施。现就《办法》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意义
通过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的资金补贴,落实“菜篮子”市县长负责目标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平价商店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平价商店(专区)的建设与正常运营,鼓励企业开展农副产品产销对接,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承担保障供应,稳定市场物价。
二、主要补贴对象
《办法》规定的资金补贴对象是指具备条件开办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或者平价专区的企业及个人,并通过资质认定,符合《海南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要求的企业或个人。
三、补贴方式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补贴资金来源于市本级财政资金,补贴方式分为一次性开办建设资金补贴和日常运营资金补贴两种。具备开办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设立平价商店的一次性补贴建设资金3万元;设立平价专区的一次性补贴建立资金2万元。日常运营资金补贴分年度进行,由市物价、财政、农业、商务部门常年审核合格的,平价商店每年补贴4万元,平价专区每年补贴3万元。
四、申请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一次性开办建设的
1、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认定材料;
2、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验收合格材料;
3、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
(二)申请日常运营的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3、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销售蔬菜年度统计报表。
五、申请补贴享受时限
已申请开办成功和正常营业的平价商店或专区,每年年底进行申请,由市物价、财政、农业、商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