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兴隆咖啡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一、 制定背景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兴隆咖啡产于我市兴隆及其周边的南桥、长丰、三更罗、礼纪等乡镇,因兴隆及其周边地区独特的土壤、气候及深厚的人文环境而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美誉度。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209号公告对兴隆咖啡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15年8月万宁兴隆咖啡行业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兴隆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被受理。但我市目前对于地理标志如何申请、如何使用、如何监管等方面缺乏相应的制度。在此情况下,出台《万宁市兴隆咖啡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地理标志的申请、使用、监管作出规定。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和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209号《关于批准对兴隆咖啡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三、 《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地理标志的申请
1、申请使用兴隆咖啡地理标志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原料全部产自保护区域内,即兴隆华侨农场及其周边的南桥、长丰、三更罗、礼纪现辖行政区域;按照海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兴隆咖啡》(DB46/63-2006)组织生产,能保持正常生产活动,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事件。
2、申请使用兴隆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按照《万宁兴隆咖啡行业协会章程》和《兴隆咖啡证明商标使用规则》的规定办理,经万宁兴隆咖啡协会发给《证明商标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3、申请使用兴隆咖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向万宁质监局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兴隆咖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由万宁市政府出具的兴隆咖啡产品(包括原材料)原产地证明;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兴隆咖啡》(DB46/63-2006)的检验合格报告;生产单位简介;企业或产品相关证书。由万宁质监局初审后,符合要求的送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经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公告后方可使用。
(二)关于地理标志的使用
兴隆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兴隆咖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者可以在生产的兴隆咖啡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及活动中使用专用标志。
(三)关于地理标志的监管
1、兴隆咖啡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兴隆咖啡证明商标使用规则》及《证明商标使用许可使用合同》,兴隆咖啡协会有权终止与使用者签订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收回其《证明商标使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
对未经万宁兴隆咖啡行业协会许可,擅自在咖啡产品上使用与兴隆咖啡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万宁兴隆咖啡行业协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2、专用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万宁质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产品质量未达到兴隆咖啡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的;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被监督抽查为不合格的;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兴隆咖啡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在兴隆咖啡的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万宁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擅自使用或伪造专用标志的;转让、出租、出借、买卖专用标志的;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兴隆咖啡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四)关于举报侵权假冒的奖励
对举报侵权假冒兴隆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按《万宁市兴隆咖啡维权举报奖励办法》(未出台,已报市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