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万宁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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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7-08-21

一、为什么要出台该《办法》?

长期以来,由于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模式粗放,致使农村宅基地使用与管理不到位,造成乱占滥用土地现象十分严重,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且2016年全国土地例行督察时提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混乱,要求改正。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建立健全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和机制,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因此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所说“农村宅基地”指的是什么?

《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三、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什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户籍在本行政村、达到法定婚龄、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单独户且在本村无宅基地的、或者户籍在本行政村、虽未经批准单独立户但己依法登记结婚且在本行政村无宅基地的;

    (二)因土地征收、实施村镇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

(四)现有房屋已成危房或者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 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

 

四、什么情形下,不能申请宅基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批准宅基地申请:

    (一)申请的宅基地已纳入征地范围且征地方案已经批准的;

    (二)申请人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其他村内已享有一处划拨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申请人将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为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申请人继承房屋所取得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宅基地限额标准的;

    (五)申请的宅基地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

(六)申请人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七)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情形的。

 

五、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申请宅基地可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农村村民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建房户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并张榜公布7日无异议后,经所在村委会审查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在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后,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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