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及管理规定》解读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7年11月2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及管理规定》(万府办〔2017〕177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立足我市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和规划远景,统筹兼顾,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对全市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给予环境保护,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优化改善和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双赢。
二、编制背景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中均明确要求,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统筹考虑环境容量、生态承载力等要素,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5.《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
6.《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7.《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6〕147号)。
四、起草过程
市畜牧兽医局于2017年7月份委托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起草《规定》(草案)。初稿经市畜牧兽医局领导干部讨论修改后呈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收集反馈意见修改后,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审议通过。
五、主要内容
1.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禁养区是指依法禁止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限养区是指依法限定畜禽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2.部门职责: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为主、部门协同的原则,市政府建立畜禽养殖三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各镇(区)开展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及管理工作。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发挥合力,共同做好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及管理工作。
3.管理规定:
(1)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或改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以上项目,已建成或在建的应在2017年底前全部关停、搬迁或转产。
(2)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以上项目。已建成或在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在2018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逾期无法完成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的,责令搬迁或者依法予以关停。
(3)鼓励在适养区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达到相应设施要求,严禁粪污直排。
(4)在限养区内改建或在适养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法律责任: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定》所称畜禽,包括猪、牛、羊等主要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规模,根据《海南省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技术导则》的定义确定,其他品种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